(一)临床医学医师类(中级)
根据 462号文件精神,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二)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3、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卫生部有关方面人士在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的护理专业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的依据。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以及高等医学院校计划外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也不得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批复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规定作了解释:这一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获得者,不包括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护理专业学历者。
卫生部有关方面人士在解释作出以上规定的原因时指出,护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护士除掌握医学、护理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业务技能。护理教育必须具备足够的实验、实习和实践条件,以保证培养合格人才。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业大(夜大)以及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开办的护理专业教育,应以提高在职护理专业技术(即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学历水平为目的。由于受实验、示教和实习条件限制,非在职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即面向社会招生)的毕业生技能素质不符合护理专业的临床要求。所以,这部分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