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双重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的七、八级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凡是保障对象都将给予医疗补助,从2007年开始,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充实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人账户,采取设立个人医疗补助账户单独记账,定期与优抚医院结算方式进行保障,主要用于在指定医院或药店门诊医疗、购药,该项费用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直接将钱发给本人;同时享受住院费按比例报销,一次性住院费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报销后,应由重点优抚对象本人负担的医疗费,再由所在镇街民政办公室报销40%,每年享受最高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对于大病医疗救助,凡患大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医疗报销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超过6000元的,每年还可享受最高金额为3000元的一次性优抚医疗大病救助。(黄广华 孙吉来 孙计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