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评定标准:主任、副主任药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成功打造品牌及产品推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初中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已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是1956年12月前出生者可免考)。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二)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4.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一项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直接从事药品的经营、开发、推广、检验、养护、质量管理、验收、分装等技术工作,解决工作中本专业较疑难技术问题。
(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进行产品开发、推广、经营或技术管理,解决过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四)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一项,为企业取得较显著效益。
(五)参加编写的企业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六)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