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主管药师/制药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已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是1956年12月前出生者可免考)。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药师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药师/制药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生产的产品、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二)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4.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